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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向阳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义平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691760315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毛咀镇毛咀大道4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126号
经查,向阳农贸市场于2024年12月新建完成,商户于2025年1月开始逐渐入驻经营。当事人仙桃市向阳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为向阳农贸市场管理方,于2025年2月开始对向阳农贸市场内转供电商户收取电费。当事人于每月上旬收取前月电费。当事人根据商户安装电表读数来确认商户每月用电量。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当事人收取电费电价标准为1.2元/度,2025年6月当事人收取电费电价标准变更为1元/度。当事人在对农贸市场内商户收取电费时有开具收据。当事人并未在市场内对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截至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向阳农贸市场内共有转供电商户97户。当事人已对农贸市场内转供电商户收取了1月至6月的电费,对部分用电量较小的商户采取每两月收取一次电费的方式。根据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费账单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收费账本的数据所示,2025年1月当事人缴纳的平均电价为0.5587元/千瓦时,但其向市场内安装了分户电表的商户转供电时,收费标准为1.2元/千瓦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费账本,当月该部分商户总用电量为11603千瓦时。按供电公司平均电价核算,当事人应收电费为11603千瓦时×0.5587元/千瓦时=6842.60元(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下同上)。当事人实际按1.2元/千瓦时收取,理论金额为13923.60元,因采取“舍去小数位”的收费方式(以下同上),账本记载实收金额为13890元。经核算,当事人实收金额(13890元)与应收金额(6842.60元)的差额为7407.40元,此部分为有明确电量依据、可计算的多收价款。此外,对于市场内11户未安装分户电表的商户,当事人当月共计收取电费360元。因该部分商户用电量无法单独核算,其对应的多收金额无法确认,故未计入上述可计算的多收价款总额。综上,2025年1月当事人对农贸市场内商户实际可计算的多收电费金额为7047.40元。2025年2月当事人缴纳的平均电价为0.5587元/千瓦时,但其向市场内安装了分户电表的商户转供电时,收费标准为1.2元/千瓦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费账本,当月该部分商户总用电量为5720千瓦时。按供电公司平均电价核算,当事人应收电费为5720千瓦时×0.5587元/千瓦时=3795.76元。当事人实际按1.2元/千瓦时收取,理论金额为6864元,账本记载实收金额为6854元。经核算,当事人实收金额(6854元)与应收金额(3795.76元)的差额为3658.24元,综上,2025年2月当事人对农贸市场内商户实际可计算的多收电费金额为3658.24元。2025年3月当事人缴纳的平均电价为0.67259元/千瓦时,但其向市场内安装了分户电表的商户转供电时,收费标准为1.2元/千瓦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费账本,当月该部分商户总用电量为3887千瓦时。按供电公司平均电价核算,当事人应收电费为3887千瓦时×0.67259元/千瓦时=2614.36元。当事人实际按1.2元/千瓦时收取,理论金额为4664.4元,账本记载实收金额为4662元。经核算,当事人实收金额(4662元)与应收金额(2614.36元)的差额为2047.54元,综上,2025年3月当事人对农贸市场内商户实际可计算的多收电费金额为2047.64元。2025年4月当事人缴纳的平均电价为0.7249元/千瓦时,但其向市场内安装了分户电表的商户转供电时,收费标准为1.2元/千瓦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费账本,当月该部分商户总用电量为16364千瓦时。按供电公司平均电价核算,当事人应收电费为16364千瓦时×0.7249元/千瓦时=11862.26元。当事人实际按1.2元/千瓦时收取,理论金额为19636.8元,账本记载实收金额为19626元。经核算,当事人实收金额(19626元)与应收金额(11862.26元)的差额为7763.74元,综上,2025年4月当事人对农贸市场内商户实际可计算的多收电费金额为7763.74元。2025年5月当事人缴纳的平均电价为0.7124元/千瓦时,但其向市场内安装了分户电表的商户转供电时,收费标准为1.2元/千瓦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费账本,当月该部分商户总用电量为9872千瓦时。按供电公司平均电价核算,当事人应收电费为9872千瓦时×0.7124元/千瓦时=7032.81元。当事人实际按1.2元/千瓦时收取,理论金额为11846.4元,账本记载实收金额为11840元。经核算,当事人实收金额(11840元)与应收金额(7032.81元)的差额为4807.19元。综上,2025年5月当事人对农贸市场内商户实际可计算的多收电费金额为4807.19元。2025年6月当事人缴纳的平均电价为0.7031元/千瓦时,但其向市场内安装了分户电表的商户转供电时,收费标准为1元/千瓦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费账本,当月该部分商户总用电量为12069千瓦时。按供电公司平均电价核算,当事人应收电费为12069千瓦时×0.7031元/千瓦时=8485.71元。当事人实际按1元/千瓦时收取,账本记载实收金额为12069元。经核算,当事人实收金额(12069元)与应收金额(8485.71元)的差额为3583.29元。综上,2025年6月当事人对农贸市场内商户实际可计算的多收电费金额为3583.29元。综上所述,2025年1月至6月,当事人对农贸市场内商户实际可计算的多收电费金额为29267.50元。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自行对农贸市场内商户进行退费,并在市场内对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了公示公告。截至2026年1月9日,当事人已主动对94家商户完成退款(退款29087.16元),剩余3家商户因外出不在市场内暂时无法退款(应退180.34元)。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80.34元,上缴国库。
180.34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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