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谷子里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海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86TAX3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吟州村吟州后村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4〕第002673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吟州村吟州后村27号经营餐饮店。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4日,当事人店内有1个50kg规格液化石油气瓶连接输气管使用,另店内西北侧烧烤架旁有1个15kg规格液化石油气瓶放置。2024年11月22日11时,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24时前自行整改(使用和储存燃气不超过50kg)。2024年11月24日9时40分,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当事人未整改。 2024年11月26日16时20分,执法人员拍摄了整改照片。根据《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DB33T1211-2020中4.0.5的规定,单个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储存量不应超过50KG,超过50KG时应按现场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的规定设置瓶组气化站。该行为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处罚款人民币玖拾元整(¥90.00)
9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25
2
温鹿七都办罚决字〔2024〕第000018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吟州后村27号经营餐饮服务。2024年03月18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2024年3月19日前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2024年03年20日15时51分,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当事人未整改。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法性质为: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办事处
2024-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