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静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0MA06YXBH79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赤土村(原泰利机械厂办公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丽华罚〔2023〕10号
当事人经营酒类销售,抖音店铺为“嘉诚供应链酒类专营店直供”,主体资质为天津嘉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月31日,当事人为更好的宣传其产品,引起人们的关注,自行编辑设计了出现饮酒的动作酒类产品广告,发布在其抖音店铺网站上,无广告费用,截至案发时视频点赞9次,留言0条,收藏1次,转发0次。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当场删除视频,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酒类销售,发布酒类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的行为满足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的动作;”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