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令福米粉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显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BU23EA4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金钟镇金水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4]62号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三、现场拍摄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涉案食品原料标签信息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的事实。证据五、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的事实。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七、祖正福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具备食品从业规定的健康素质。证据八、益阳市银鑫米业有限公司、河南汉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证据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查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受收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两名执法人员),证明办理该案人员具有执法办案资格事实。
罚款0.5万元#责令关闭#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