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韦氏纸业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顺治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ETTRC4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沙市区关沮镇两湖市场副食B区8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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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9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8月19日成立开始经营,主要经营香、纸品、蜡烛、殡葬用品销售,2026年4月2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销售的两种冥币一种为10000億、正面印有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同志)头像,图像显示壹萬億圆、保佑子孙后代兴旺发达、路路通、TF2018189188等字样,背面印有一本万利、平安发财等字样、还有天安门图像,数量共5捆(350张)、1捆/70张;另一种为伍仟億的冥币2捆(140张)、正面印有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同志)头像、中國冥都银行、500000000000、伍仟億、保佑子孙后代兴旺发达、路路通等字样;经人民银行荆州市分行货币金银科现场认定,上述冥币在主景图案、整体构图、色彩搭配及纹路细节等核心视觉要素方面,与第五套人民币壹佰元券、伍拾元券高度相似,已构成对人民币图样的实质性仿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现场销毁了上述涉案冥币,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商品是2018年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购货票据及销售票据,无法核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沙市区韦氏纸业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韦顺治
经营场所:沙市区关沮镇两湖市场副食B区85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1年08月19日
经营范围: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香、纸品、蜡烛、殡葬用品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002MA4ETTRC4Q
登记机关: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我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分行清明节期间对殡葬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在当事人店内的一个蛇皮袋里发现正面图像印有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同志)头像的冥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店立案调查,并指派解俊、姚伟为办案办案人员,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8月19日成立开始经营,主要经营香、纸品、蜡烛、殡葬用品销售,2026年4月2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销售的两种冥币一种为10000億、正面印有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同志)头像,图像显示壹萬億圆、保佑子孙后代兴旺发达、路路通、TF2018189188等字样,背面印有一本万利、平安发财等字样、还有天安门图像,数量共5捆(350张)、1捆/70张;另一种为伍仟億的冥币2捆(140张)、正面印有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同志)头像、中國冥都银行、500000000000、伍仟億、保佑子孙后代兴旺发达、路路通等字样;经人民银行荆州市分行货币金银科现场认定,上述冥币在主景图案、整体构图、色彩搭配及纹路细节等核心视觉要素方面,与第五套人民币壹佰元券、伍拾元券高度相似,已构成对人民币图样的实质性仿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现场销毁了上述涉案冥币,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商品是2018年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购货票据及销售票据,无法核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涉案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销售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已销毁涉案商品的事实;
证据四:涉案商品照片3张,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分行出具的认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销售的商品疑似人民币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签名(捺印)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市监罚告【2026】10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属于违规销售人民币图样的祭祀用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金额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