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君鼎水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梅香 | 注册资本:9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6CG9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纳新路25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24
(2021)豫0728民初3460号
产品责任纠纷
田**
郑州市惠济区中原物流港天正水产商行,长垣县顺成发海鲜批发门市部,温岭市君鼎水产品有限公司
长垣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4﹞1413号
主要违法事实:一、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向他人购进小黄鱼原料,后加工成501kg冰小黄鱼对外销售,经流通领域监督抽检,上述冰小黄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2024年4月25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向他人购进黄鱼原料加工成东海黄鱼(海水鱼)后对外销售,经流通领域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原料的产品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二、当事人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材料,符合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2144元,罚款121440元。以上二项合并,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144元;3.罚款12144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2144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