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鼎馥聚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胜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2MA821P4TXQ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灰锅口村金锅家园小区底商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市监梅罚【2023】9号
2023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武清区鼎馥聚小吃店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约40平米,未办理食品摊贩备案证明。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4日取得了营业执照,并于2023年5月初开始在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灰锅口村金锅家园小区底商5号经营小吃店,面积约40平米。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0日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武市监梅责改〔2023〕0002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5月20日前改正。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改正,仍未办理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经调查,当事人在开业至案发的营业额为1500元,成本为1200元,违法所得300元。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食品摊贩未进行备案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