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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勇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MA2GPTFJ1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运翠轩9-1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4
(2023)浙0105民初1141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
杭州华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鑫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烟处[2026]第0198号
2026年03月26日10时37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运翠轩9-101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10时45分,在其经营场所的柜台中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新版)7条等,总计16个品种66.2条,条包、盒包均封装完整。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的雇员徐雅芳在现场负责,检查现场徐雅芳承认该批卷烟系公司所有,准备放在店内销售。因检查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的有效凭证且无合法进口标志,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26年03月26日对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4月23日,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勇飞、现场负责人徐雅芳前来本局接受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所有。现场负责人徐雅芳在法定代表人何勇飞的同意下于2026年3月20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得卷烟云烟(细支云龙)3条(119.00元/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0条(175.00元/条)、利群(长嘴)4条(189.00元/条)、利群(新版)7条(169.0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2条(115.00元/条)、南京(炫赫门)10条(155.00元/条)、长白山(777)9条(135.00元/条)、利群(江南韵)5条(160.00元/条)、长白山(蓝尚)4条(140.00元/条)、利群(阳光)6条(360.00元/条)、利群(休闲细支)2条(790.00元/条)、人民大会堂(红细支)1条(145.00元/条)、钻石(荷花)1条(290.00元/条)、娇子(五粮浓香细支)1条(230.00元/条)、爱喜(幻变)0.7条(110.00元/条)、爱喜(气泡紫)0.5条(110.00元/条),进货总额12938.00元(壹万贰仟玖佰叁拾捌元整),货款用公司流动现金全部支付。何勇飞准备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自己的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2026年03月26日上述卷烟全部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其中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云烟(细支云龙)3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0条、利群(长嘴)4条、利群(新版)7条、黄山(新制皖烟)2条、南京(炫赫门)10条、长白山(777)9条、利群(江南韵)5条、长白山(蓝尚)4条、利群(阳光)6条、利群(休闲细支)2条、人民大会堂(红细支)1条、钻石(荷花)1条、娇子(五粮浓香细支)1条,为真品卷烟;爱喜(幻变)0.7条、爱喜(气泡紫)0.5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查获卷烟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何勇飞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1份、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照片1份、《营业执照(正本)》照片1份,证明何勇飞的身份信息及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何勇飞的《询问笔录》1份、徐雅芳《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徐雅芳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1,证明其身份信息; 证据六: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鉴别检验情况。 本局认为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其销售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行为,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05月21日向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余烟处告[2026]第16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其销售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行为,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05月21日向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余烟处告[2026]第16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真品卷烟总额在12806.00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7%-9%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2806.00元8%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1024.48元,全额上缴国库; 二、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爱喜(幻变)0.7条、爱喜(气泡紫)0.5条,除质检损耗外依法予以没收。 涉案的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利群(长嘴)等总计14个品种65条,全部予以发还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其中质检损耗每个品种各0.1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惠临超市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1024.48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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