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石首市调关镇小洪蔬菜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利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AYNPN9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调关镇调弦大市场83-13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1日从石首市健新粮油店处购进了10斤干黄辣椒,进货价格为18元/斤。当事人以20元/斤的价格销售该干黄辣椒,2024年10月16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抽样1.3kg,另7.4斤截至202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无相关销货凭证。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当事人在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发布了该批次干黄辣椒的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积极配合整改消除危害后果。...[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12800元,合计罚没13000元。
128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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