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亚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800MAC4NR474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天福城小区A区31号楼125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人社监罚字﹝2023﹞第4号
该公司负责施工的天福˙悦和府2#、3#、5#、6#、7#、8#、27#楼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规定,应予处罚。
我局在对向阳区在建工程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负责施工的天福˙悦和府2#、3#、5#、6#、7#、8#、27#楼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行为,当即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佳向人社监令字【2023】第18号),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0月30日前按本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改正完毕,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我局。现改正期限已过,你单位仍未改正该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规定。 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于2024年1月4日前以银行存款方式缴纳罚款人民币柒万圆整。
70000.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