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姚丽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丽 | 注册资本:4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3MAC64G704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安泰街21-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3〕76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30日开始在海曙区安泰街23号从事日用百货和预包装食品的销售,经营面积为48平方米。2023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有6袋傻妹香辣猪耳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07日,保质期为9个月,至检查当日已过期6日。当事人称从未购进过傻妹香辣猪耳这款产品,供货商资质和购货单据等合格证明文件均无法提供,其阿里零售通可通过商品条形码识别出商品的指导价。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依法扣押,当事人处已无库存。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购货情况,故过期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2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明。经案件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法提供饭傻妹香辣猪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6袋傻妹香辣猪耳;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2
甬海市监处罚〔2023〕46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30日开始在海曙区安泰街23号从事新鲜蔬菜销售,经营面积为48平方米。2023年5月6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蔬菜店经营的鸡蛋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3年6月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批次的鸡蛋的地美硝唑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118u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的要求,甲氧苄啶项目检验结果实测值为18.4u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小于等于10u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4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于2023年5月9日购进上述鸡蛋,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日,当事人处已无上述批次鸡蛋。因当事人未记账,故除抽样以外的鸡蛋销售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鸡蛋的供应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鸡蛋的进货资料及相关检验报告,未完整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故本案可查明的货值金额为83.1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明。经案件系统查询,当事人过去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进货时未保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