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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吉荣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龙春成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5683950194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者相镇平桥村高龙坡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22
(2020)湘0181民初57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贞丰县吉荣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9
2020-11-23
(2020)湘0181执5939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贞丰县吉荣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206777.92元
执行案件
2
2020-07-31
2020-06-22
(2020)湘0181民初57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贞丰县吉荣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4167.92元
民事案件
3
2017-03-31
2017-03-31
(2017)黔2325刑初43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贞丰县吉荣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龙**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28000.00元
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贞﹞应急罚﹝2024﹞3号
2024年1月31日,县应急局联合长田镇安监站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贞丰县吉荣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2月5日,局执法大队到该公司现场调查核实和取证,并就上述存在的问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龙春成、驾驶员杨强进行调查询问,经核实: 2024年1月30日,贞丰县吉荣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贞丰县张忠琴烟花爆竹经营店等5家零售户的购买申请,安排安全管理员刘仕义向贞丰县公安局开具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安排公司驾驶员杨强负责运输,计划向贞丰县李华仲烟花爆竹经营店、贞丰县张忠琴烟花爆竹经营店、贞丰县任荣斌烟花爆竹经营店、贞丰县安金美烟花爆竹经营店、贞丰县赵福康烟花爆竹经营店共5家配送烟花爆竹。1月30日晚上,杨强接到了李玉祥的电话,李玉祥请求杨强给他送一点烟花爆竹他亲戚办事需要使用,杨强觉得顺路就答应给李玉祥配送烟花爆竹,并于2024年1月31日在未告知公司负责人龙春成的情况下,擅自改变配送计划给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李玉祥配送了烟花爆竹50件(烟花45件,爆竹5件),合计人民币5250. 00元。杨强擅自配送烟花爆竹的行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才电话告知公司主要负责人龙春成,龙春成向杨强了解完事情经过后,对执法人员反馈的问题表示 认可,杨强对该违法行为也供认不讳。
决定对贞丰县吉荣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贞丰县应急管理局
2024-03-06
2
﹝贞﹞应急罚﹝2023﹞6号
2023年12月18日,县应急局到贞丰县吉荣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核药量登记表》只登记到2023年10月27日、《产品流向登记》只登记到2023年12月4日、《实物出入账》只登记到2023年12月12日”的行为,检查组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贞)应急责改〔2023〕危化46号)。2023年12月22日和25日,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现场调查核实,调取查阅相关证据,并就上述问题对贞丰县吉荣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主要负责人龙春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仕义、仓库管理员梁杰进行询问,结合调取的相关印证资料。证实:该单位已建立《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但由于安全员刘仕义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如实登记《核药量登记表》和配送给烟花爆竹零售户的《产品流向登记》,导致《核药量登记表》才登记到2023年10月27日,《产品流向登记》才登记到2023年12月4日,刘仕义对以上行为完全认可;仓库管理员梁杰负责登记《实物出入账》,但梁杰由于工作疏忽只登记到2023年12月12日,12月13日至12月18日期间的出入库情况未如实登记。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的规定,并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裁量基准,属于裁量阶次之“情节较轻: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执行不规范,或者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不规范的。”的规定,其裁量标准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处予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贞丰县应急管理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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