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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芊芊丽人美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小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DWQ2A6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松滋市杨林市镇胜利街4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169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的欧诗漫牌珍珠神经酰胺修复面膜35盒,是当事人2021年1月在经销商购买保湿套装送的,按照每购买500元保湿套装送一盒面膜的形式,购买的多就送的多,经销商规定的销售价格是138元/盒,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4830元,2023年8月14日到2023年9月15日具体的销售数量无法查明,截止今日未有消费者反映出现其它不良反应。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具备从轻和从重的情节,应当给予一般性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扣押的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处罚款25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具备从轻和从重的情节,应当给予一般性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15000元。2、没收扣押的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处罚款25000元。以上合并共计处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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