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太安堂大药房济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MA4F62HQ7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辛榨乡南昌街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144号
2026年5月23日安陆市太安堂大药房济民销售的复方丹参滴丸1盒(批号X251001,追溯码8364642-6639778370500),负责人不能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经查,该复方丹参滴丸是附近居民从武汉购进自己服用,现已不需要,在药店兑换其他药品而来。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复方丹参滴丸1盒,售价为19元,该案货值19元。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属于未从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结合《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附件 2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违法情形: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处罚标准 减轻处罚 裁量基准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 元;2.罚款10000 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