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泉势进出口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勇兵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M71FE1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一区32幢3-5单元一楼(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0
(2025)浙0206民初240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义乌市泉势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南关知字[2025]第0151号
2025年5月31日,义乌市泉势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义乌市骅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至阿联酋(报关单号:292120250000612979),经查验,发现标有“LV(图形)”商标标识(备案号:T2022-132896)的眼镜5400副,标有“Dior”商标标识(备案号:T2018-71041)的眼镜7800副,标有“PRADA”商标标识(备案号:T2018-64350)的眼镜5400副,涉案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8600元。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普拉达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为侵权产品,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及担保。当事人出口的货物标有“LV(图形)”“Dior”“PRADA”商标,事先未经相关商标权利人许可,也无法提供合法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明文件。当事人2024年7月3日因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报关单号:292020230000131294)
没收上述货物并科处罚款人民币46500元
46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
2025-09-26
2
甬北关知字[2024]0007号
2023年6月13日,义乌市泉势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木制相框、竹签、女式内衣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30000131294)。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手机电池280个,价值人民币5600元、“BOSCH”商标的喷油器7件,价值人民币140元、“JBL”商标的耳机60件,价值人民币1500元、“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拖鞋550双,价值人民币8250元、“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鞋660双,价值人民币13200元、“OPPO”商标的充电宝720个,价值人民币14400元、“oppo”商标的手机400个,价值人民币80000元、“OPPO”商标的手机电池1780个,价值人民币35600元、“realme”商标的手机电池190个,价值人民币3800元、“SAMSUNG”商标的耳机480件,价值人民币12000元、“SAMSUNG”商标的手机电池280个,价值人民币5600元、“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usb接口1个,价值人民币5元、“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充电器2个,价值人民币50元、“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防盗器5个,价值人民币55元、“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后碟刹1个,价值人民币50元、“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后牌照灯1个,价值人民币3元、“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后视镜6个,价值人民币96元、“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后尾灯3个,价值人民币30元、“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控制器4个,价值人民币120元、“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喇叭3个,价值人民币15元、“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前大灯3个,价值人民币90元、“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前碟刹1个,价值人民币50元、“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套锁2个,价值人民币20元、“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坐垫锁板3个,价值人民币15元、“vivo”商标的手机电池580个,价值人民币1160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92289元。经联系,苹果公司(美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哈曼国际工业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深圳市台铃电动车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pple logo(图形)”、“BOSCH”、“JBL”、“NIKE及钩图形”、“OPPO”、“oppo”、“realme”、“SAMSUNG”、“TaiLG”、“vivo”(海关备案号:T2020 - 92860、T2018 - 69029、T2017 - 55392、T2016 - 47305、T2020 - 96024、T2018 - 64517、T2020 - 96710、T2023 - 147378、T2022 - 123276、T2019 - 77517、T2017 - 55690)商标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当事人出口的手机电池、喷油器、耳机、拖鞋、鞋、充电宝、手机、电瓶车配件 - usb接口、电瓶车配件 - 充电器、电瓶车配件 - 防盗器、电瓶车配件 - 后碟刹、电瓶车配件 - 后牌照灯、电瓶车配件 - 后视镜、电瓶车配件 - 后尾灯、电瓶车配件 - 控制器、电瓶车配件 - 喇叭、电瓶车配件 - 前大灯、电瓶车配件 - 前碟刹、电瓶车配件 - 套锁、电瓶车配件 - 坐垫锁板上使用的“Apple logo(图形)”、“BOSCH”、“JBL”、“NIKE及钩图形”、“OPPO”、“oppo”、“realme”、“SAMSUNG”、“TaiLG”、“vivo”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
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手机电池280个、“BOSCH”商标的喷油器7件、“JBL”商标的耳机60件、“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拖鞋550双、“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鞋660双、“OPPO”商标的充电宝720个、“oppo”商标的手机400个、“OPPO”商标的手机电池1780个、“realme”商标的手机电池190个、“SAMSUNG”商标的耳机480件、“SAMSUNG”商标的手机电池280个、“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usb接口1个、“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充电器2个、“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防盗器5个、“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后碟刹1个、“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后牌照灯1个、“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后视镜6个、“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后尾灯3个、“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控制器4个、“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喇叭3个、“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前大灯3个、“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前碟刹1个、“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套锁2个、“TaiLG”商标的电瓶车配件 - 坐垫锁板3个、“vivo”商标的手机电池58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19230元。
192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
2024-07-03
3
甬榭关检罚字(2023)0018号
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处以罚款人民币120元整
1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
2023-07-31
4
甬北关知字[2025]0354号
2025年6月3日,义乌市泉势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布卷、塑料水管、搪瓷盆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50000185652)。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adidas”商标的儿童服装28件,价值人民币616元、“BMW”商标的儿童服装2件,价值人民币44元、“Calvin Klein”商标的儿童服装8件,价值人民币176元、“JAGUAR”商标的儿童服装2件,价值人民币44元、“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儿童服装45件,价值人民币990元、“PUMA及图形”近似标识的儿童服装8件,价值人民币176元、“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商标的儿童服装2件,价值人民币44元、“香奈儿(图形)”商标的儿童服装3件,价值人民币66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2156元。经联系,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宝马股份公司、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捷豹路虎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彪马欧洲公司、戴姆勒股份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didas”、“BMW”、“Calvin Klein”、“JAGUAR”、“NIKE及钩图形”、“PUMA及图形”、“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香奈儿(图形)”(海关备案号:T2024 - 161973、T2017 - 54718、T2021 - 111219、T2019 - 80136、T2016 - 47305、T2021 - 108128、T2019 - 75270、T2017 - 52958)商标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当事人出口的儿童服装上使用的“adidas”、“BMW”、“Calvin Klein”、“JAGUAR”、“NIKE及钩图形”、“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香奈儿(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儿童服装上使用的“PUMA及图形”近似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PUMA及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当事人曾因出口侵权货物被海关行政处罚(甬北关知字﹝2024﹞0007号),在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侵权行为。
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adidas”商标的儿童服装28件、“BMW”商标的儿童服装2件、“Calvin Klein”商标的儿童服装8件、“JAGUAR”商标的儿童服装2件、“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儿童服装45件、“PUMA及图形”近似标识的儿童服装8件、“奔驰三叉星(图形/立体)”商标的儿童服装2件、“香奈儿(图形)”商标的儿童服装3件),并处罚款人民币220元。
2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
-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