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587422842N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6号泰华金贸国际12幢1单元25层125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0-12
(2019)粤19民特25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东莞顺为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7-23
(2019)粤0391民初2273号
广告合同纠纷
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深圳乐华恒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3-22
广告合同纠纷
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北京万通新概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
2018-03-22
广告合同纠纷
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北京万通新概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3
2018-01-14
广告合同纠纷
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0
2019-10-16
(2019)粤19民特25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东莞顺为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12
2019-07-23
(2019)粤0391民初2273号
广告合同纠纷
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深圳乐华恒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0-29
2019-09-27
(2019)陕0113执4550号之一
广告合同纠纷
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西安安盛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9-25
2019-09-10
(2019)陕0112执4455号
广告合同纠纷
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9-21
2019-08-20
(2019)陕0423民初2450号
广告合同纠纷
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9-21
2019-08-20
(2019)陕0423民初2449号
广告合同纠纷
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2-15
2018-10-09
(2018)陕0113执3429号之一
广告合同纠纷
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天承明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12-13
2018-10-23
(2018)陕01民终8591号
广告合同纠纷
西安灿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11-21
2018-04-08
(2018)陕0113民初5038号
广告合同纠纷
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西安灿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1818.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1-21
2018-04-08
(2018)陕0113民初5037号
广告合同纠纷
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天承明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188号
你单位接受河南博信智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2月27日、4月4日开具的两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74,086.00元,接受郑州捷尊企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2日、12月16日、2020年2月28日开具的三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82,894.00元(2019年118378.00元、2020年64516.00元),接受河南起晟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22日开具的两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9,054.00元,接受河南蓬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6月4日开具的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0,000.00元,以上发票已计入当期营业成本科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上述发票你单位说明是其外包业务所取得的,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证据资料,能够证实你单位所承包的“大悦城新媒体代运营”等项目宣传的海报视频图片制作、稿件服务等进行了分包。但无证据证明承包人为发票开具方河南博信智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且涉案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单位上述行为取得不合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调增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37,432.00元,调增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88,602.0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0.00元。
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526,034.00元行为处以20,000.00元罚款。
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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