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梅迪华 | 注册资本:5009.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728133105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西路2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3
(2025)浙0203民初165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
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19-04-25
(2019)浙0203民初4195号
清算责任纠纷
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
徐*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3
2019-02-20
(2019)浙0203民初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
徐*,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4
2019-02-20
(2018)浙0203民初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
陈**,徐*
宁波市海曙法院
5
2019-01-20
(2019)浙0203民初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
陈**,徐*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11-07
(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3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宏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15-07-08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宏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3
2021-07-15
(2021)浙0203财保165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
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金规管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137016.07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1-11-25
2021-11-03
(2021)浙0203民初116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金规管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5-06
2020-04-13
(2019)浙0203执6582号之一
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徐*清算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2-17
2019-03-05
(2018)浙0203执42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5-25
2019-04-25
(2019)浙0203民初4195号
清算责任纠纷
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1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09-26
2016-09-26
(2016)浙0203执18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09-26
2016-09-26
(2016)浙0203执18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6-07-29
2016-07-29
(2016)浙0203民初26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5-10-16
2015-10-16
(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3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宏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5904.9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297-2号
经查明,2004年至2019年期间,宁波波尔管业开发有限公司陆续在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西路29号场地内出资建设了十处建(构)筑物,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处位于场地北侧入口处,一层简易棚,面积17.38平方米;第二处位于场地东侧,一层简易棚,面积73.87平方米;第三处位于场地南侧靠东位置,一层简易棚,面积184.93平方米;第四处位于场地东南侧,一层混合结构,面积123.87平方米;第五处位于场地南侧,一层简易棚,面积99.97平方米;第六处位于场地西南侧,一层简易棚,面积379.45平方米;第七处位于场地西侧,一层钢结构,面积1221.17平方米,内部有简易结构夹层,面积684.50平方米;第八处位于场地西北侧,一层简易棚,面积219.48平方米;第九处位于场地北侧,总体是三层简易棚,靠西部分是三层,靠东部分是一层,面积214.15平方米;第十处位于场地东南侧,夹在第三处、第四处之间,一层混合结构,面积36.48平方米。上述十处建(构)筑物面积合计3255.25平方米。经核实,上述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另经核实,魏**为当前的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西路2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已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十处建(构)筑物,面积合计3255.25平方米。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十处建(构)筑物,面积合计3255.25平方米
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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