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陈同军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同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RCC54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万丰路7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0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20日取得了《营业执照》、于2023年1月31日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在蕲春县漕河镇万丰路77号从事口腔诊疗服务,2026年3月24日,本局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的部分医疗器械、药品已经过期。过期的医疗器械为①沪士达?止血海绵(赣械注准20172640103),数量1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7,有效期至2025年2月16日,该产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在网上购进,购进2包,进价8元/包;②咬合纸(津械备20180052),数量2盒,生产日期2021年5月,使用期限3年,该产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在网上购进,购进5盒,进价12元/盒;③光固化树脂(国械注准20173634296号),数量2支(规格型号4.0g/支),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5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该产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份在网上购进,购进2支,进价68元/支;④牙釉质粘合树脂(浙械注准201621781003),数量1包,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5日,使用期限24个月,该产品是当事人在网上购进,购进1支,进价15元/支;⑤祥恩?吸收性明胶海绵(国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3640314号),数量1包(型号2片装.A型),生产日期2009年9月24日,有效期至2012年9月23日,该产品是当事人在网上购进,购进2包,进价14.45元/包;⑥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国械注准20173174275),数量1瓶(净含量10g,已开盖使用剩余4g),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5日,使用期限24个月,该产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在网上购进,购进1瓶,进价8元/瓶;案涉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205.45元。
过期的药品为⑦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规格1ml:1mg,产品批号201003,数量2支,有效期至2022年09月,该过期药品为当事人从蕲春宝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2盒,每盒10支,共20支,进价28元/盒,至案发日止,剩余2支待用。⑧云南白药(国药准字Z53020798),生产商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数量为2瓶(4克装保险子1粒,均开瓶使用),有效期至2023年7月。该过期药品为当事人从蕲春宝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2瓶,进价22元/瓶,至案发日止,剩余2瓶待用。案涉药品货值金额为49.6元。
鉴于涉案时间跨度较长、涉及产品种类较多,且当事人经执法人员要求限期提供后,仍以其手机已更换为由,未能提供案涉产品的购进台账及进货票据。另经核实,当事人未依法建立医疗器械及药品使用台账,导致已使用产品的具体数量及金额无法查实,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药品陈列柜内的过期医疗器械和药品,将过期医疗器械和药品与其他合格产品混放于经营使用场所,且未采取任何隔离或警示措施,本局认定其处于可被使用的状态。
2026年6月13日,当事人提供了医疗器械及药品使用台账及整改报告。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沪士达?止血海绵1包、咬合纸2盒、光固化树脂2支、牙釉质粘合树脂1包、吸收性明胶海绵1包、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1瓶;
2.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支、云南白药2支;
2.罚款20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沪士达?止血海绵1包、咬合纸2盒、光固化树脂2支、牙釉质粘合树脂1包、吸收性明胶海绵1包、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1瓶、没收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支、云南白药2瓶;
3. 处以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