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莲东益乐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802MAD6RRKL6U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东北路36号3幢109、110、111、1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南城处罚〔2025〕3508020001202504170003号
2025年04月14日执法人员接食品风险监测问题线索移交登记信息,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木瓜”经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应小于等于0.01,实测值0.022,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为NO:(2025)XHY-G00380,我局于2025年0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当天,当事人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履行告知消费者退回问题食品义务,召回数量为0,并根据结果制作召回处置情况记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询“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登记字号中包含“益乐”、组成形式为“超市”、经营者为“陈丹”的存续状态个体工商户共5家,上述个体工商户由本案当事人的经营者投资,当事人随机提供“尖椒”、“甜椒”、“香蕉”三种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单和供货方营业执照,与另案调查的当事人经营者登记办理的“新罗区益乐超市小池店”经营的同类食用农产品供货方不一致,当事人与上述提及的另4家营业执照字号中部分相同的个体工商户非采取统一配送商品经营模式。当事人销售的木瓜由新罗区艳彬水果店提供,现场抽检时提供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供应商执照,当事人未能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农产品快检合格小票。木瓜进货数量14kg,进货价5.0元/kg,销售价11.98元/kg。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流水显示,涉案木瓜同批次销售截止至3月20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木瓜货值金额11.98元/kg×14kg=167.72元,违法所得11.98×14kg=167.72元。
-
-元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2
新市监南城处罚〔2024〕3508020001202408080001号
2024年08月05日执法人员接食品风险监测问题线索移交登记信息,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台芒”经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应小于等于0.04,实测值0.12,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为NO:(2024)LJSPJD2318,我局于2024年08月05日向当事人于送达《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当天,当事人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履行告知消费者退回问题食品义务,召回数量为0,并根据结果制作召回处置情况记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销售的台芒由新罗区郑氏鲜果行提供,现场抽检时提供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供应商执照,当事人未能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台芒进货数量19.5kg,进货价5.8元/kg,销售价9.98元/kg,据当事人自述,时令水果易腐烂,涉案台芒同批次销售截止为7月18日,销售数量12.383kg。台芒货值金额9.98元/kg×19.5kg=194.61元,违法所得9.98×12.383=128.04元。
另当事人在抽检现场时无法提供被抽检其他食用农产品空心菜、油菜供货商农户的身份信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开具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南城当罚[2024]0719号},当事人于案件调查中提供经整改、已更换的供货商相关执照信息的复印件。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8.04元)
5000.00元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