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初颜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古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9MA0LGXNA1G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5-280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万市监长处﹝2023﹞100号
1.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因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拟处罚如下: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9000元;2.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因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
罚款2.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0元
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