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汇民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敬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3MA7D3C2H2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汇龙时代广场132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医保罚处字﹝2025﹞第020号
主要事实:检查发现该院存在⑴串换项目问题:葡萄糖测定床旁血糖仪监测(床旁血糖仪检测)、肝功能测定、钙测定(干化学法)、肌酐测定(干化学法)、钾测定(干化学法)、氯测定(干化学法)、钠测定(干化学法)、尿素测定(干化学法)、乳酸脱氢酶测定(干化学法)、血清白蛋白测定(各种免疫法、干化学法)、血清低密度蛋白胆固醇测定(干化学法)、血清甘油三酯测定(干化学法或酶法)、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干化学法)、血清尿酸测定(干化学法)、血清直接胆红素测定(干化学法)、血清总胆固醇测定(干化学法或酶法)、血清总胆红素测定(干化学法)、血清总蛋白测定(干化学法);⑵过度诊疗问题:血清碱性磷酸酶测定、血清胆碱脂酶测定、彩色多普勒超声腹部(含肝、胆、胰、脾、宫腔)、颅内多普勒血流图。
立即整改并处罚金61195.56元。
61195.56元
宝清县医疗保障局
2025-03-31
2
双市监处字﹝2023﹞173号
当事人使用已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已过有效期涉案产品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该院使用已过有效期涉案产品情况; 3.现场照片3张,证明已过有效期产品在院内使用状况;4.宝清县汇民医院的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自然人身份; 5.该产品批发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采购收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产品合法资质和购进产品的数量、价格。6.该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和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凭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合法生产资格。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确认。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过期涉案产品“医用外科口罩”一袋(10片/袋)。2.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