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州区龙坑吴顺军蔬菜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顺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1MA6FWQYL5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社区绿色产品交易中心蔬菜4区117-1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2
买卖合同纠纷
播州区龙坑吴顺军蔬菜批发部
叶**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2-28
(2023)黔0304民初92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播州区龙坑吴顺军蔬菜批发部
叶**
裁判文书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2
2023-12-28
买卖合同纠纷
播州区龙坑吴顺军蔬菜批发部
叶**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播市监处[2023]219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移送蔬菜抽样检验不合格线索的函》打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仁怀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XBJ23520382690238809)打印件各1份,证明被抽检批次线椒不合格的事实;
3.本机关对仁怀市大姐干货店采购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采购员提供的供货商《零销单》2份、《微信支付凭证》打印件1份,证明不合格线椒来源于播州区龙坑吴顺军蔬菜批发部的事实;
4.仁怀市大姐干货店采购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5.本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已无该批次线椒及其来源、数量、进销情况和获利等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1份、《承诺达标合格证》1份,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7.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资格合法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召回通知》公示图片打印件1份、《召回通知》、《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采取了召回措施;
9.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与唐仕芳夫妻关系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夫妻均患大病的事实。
2023年10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播市监行处告字〔2023〕219号),向当事人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线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7-07-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15-09-2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