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尊润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阿迪力·阿布来提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DMFMCN7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四路160号一至四楼(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01号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6月5日和2024年7月3日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在蕲春县漕河镇四路160号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当事人内化妆品均为普通化妆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其功能宣称均为保湿,不具备特殊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的功能,当事人在线上平台及线下店铺宣传“淡斑”“祛斑”等除保湿以外的功能,对化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
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从湖南玉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采购的,进价为58元/瓶,各购进10瓶。故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232元。上述化妆品系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时使用,故案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美院一线牌洋甘菊洁面乳3瓶、美院一线牌洋甘菊乳液1瓶:
2.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对化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美院一线牌洋甘菊洁面乳3瓶、美院一线牌洋甘菊乳液1瓶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