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虎宁 | 注册资本:1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2MA6U46JJXB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吉利大道666号吉利大厦三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8
(2025)陕7102民初15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白**,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2
2025-08-18
(2025)陕0116民初116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白**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刘**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3
2025-08-11
(2025)陕7102民初4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程**
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4
2025-07-17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5
2025-04-28
(2025)陕0118民初30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向**
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6
2025-04-21
(2025)陕7102民初15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赵**
李**,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苏州市吉利优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7
2024-11-29
(2024)陕7102民初131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8
2024-11-22
(2024)陕0104民初160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
徐**,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9
2024-11-20
(2024)陕0103民初1841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薛**
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10
2024-09-04
(2024)陕0118民初46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王**,王**
田**,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0
(2025)陕0113民初1990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5
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闵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6
(2024)陕0102民初4006号
责任纠纷
陕西智行长安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郑军辉
裁判文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4
2024-06-1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陕西智行长安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郑军辉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5
2024-05-29
(2024)桂0311民初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韦*
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6
2022-01-23
(2021)陕0103民初98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李**
裁判文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7
2021-10-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8
2021-05-2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03
2025-05-14
(2025)陕7102民初8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与朱**、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6-13
2024-04-15
(2024)陕7102民初4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甄**与郭**、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4-09
2024-01-26
(2023)陕7102民初15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与赵**、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3-28
2023-06-16
(2023)陕7102民初7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10-07
2023-08-02
(2023)陕0116民初1732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周**、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8-01
2023-05-16
(2023)陕0104民初70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0907.53元
民事案件
7
2023-06-02
2023-04-21
(2023)陕7102民初39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62.16元
民事案件
8
2023-05-30
2023-04-15
(2023)陕0104民初1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8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3-05-16
2023-04-13
(2023)陕7102民初5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5-11
2023-04-19
(2023)陕7102民初55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贾*、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14交罚〔2026〕0045号
2026年3月16日10时20分左右,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杨宁、赵永巡查至兵马俑二车场东侧附近时示证检查,发现王锐峰驾驶陕AB79926车辆于09:28通过高德曹操平台接单,由西安建章路载2名乘客到临潼兵马俑,乘客端支付费用99.99元,司机端收取95.99元。经查,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陕AB79926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3-26
2
陕0114交罚〔2026〕0044号
026年3月18日9时40分左右,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杨宁、赵永巡查至兵马俑收费站附近时示证检查,发现彭庸典驾驶陕AAW3827车辆于09:00通过高德曹操平台接单,由西安东一路附近载3名乘客到临潼区兵马俑北门,收取车费67.49元(含高速费13元)。经查,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陕AAW3827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3-26
3
陕0103交罚〔2026〕79号
2026年2月25日14点48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市慈恩东路与雁南二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执法检查,发现陕AB50192枫叶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彭超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彭超驾驶陕AB50192枫叶牌小型轿车通过曹操出行平台接单载客3名,订单显示从水晶城(东区南1门)到曲江银泰城B馆,订单时间为2026年2月25日14时20分,经执法人员询问,乘客描述乘客端订单金额约为15.46元,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曹操出行平台自动结算,司机描述司机端预估运费约为11.18元。该车辆所有人为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对陕AB50192枫叶牌小型轿车的非法营运行为知晓,该车辆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5
4
陕0114交罚﹝2026﹞0006号
2026 年2月 21 日9 时 50 分左右,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琼、段雄巡查至临潼区华清池地铁站附近时示证检查,发现董波驾驶陕AB32639 车辆于 08:24 通过高德(花小猪)平台接单,由华清池地铁站C口载4名乘客到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收取车费4元。经查,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陕AB32639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2-27
5
陕0107交罚〔2026〕57号
2026年01月27日09时50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尚俭门内临时停靠点,对阮念兵驾驶陕 AB83269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阮念兵驾驶该车使用曹操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西安中维尚德大酒店(西安钟鼓楼五路口地铁站店)到西安站(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6.76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陕 AB83269号机动车租赁给阮念兵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提供订单截图照片、当事驾驶员提供曹操出行主页截图照片、当事驾驶员提供驾驶证及行驶证照片、违规记录查询截图、视频资料、乘客端订单截图照片、网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查询截图等。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8
6
陕0112交罚〔2026〕2号
2026年 1月 4日 15时 12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王宏声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铁站 A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吴某某驾驶陕 ADW6871枫叶牌小型轿车收到高德聚合(曹操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2人由中泰广场地下停车场前往空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北门),吴某某手机当时显示订单待支付金额为7.23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知情吴某某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陕 ADW6871,每月收取 355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2
7
西咸沣东综执罚字﹝2026﹞第2号
2025年11月19日10时25分,孙龚驾驶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所运营车辆(陕AB08935),在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载客营运 ,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查处。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3000.00元
陕西省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沣东大队
2026-01-06
8
陕0107交罚﹝2025﹞680号
2025年12月10日09时38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尚俭门内临时停靠点,对王康驾驶陕 AD09325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王康驾驶该车使用曹操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南门)到西安站(南进站口),王康(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4.81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陕 AD09325号机动车租赁给王康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平台手机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电子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24
9
陕0112交罚﹝2025﹞198号
2025年 12月 17日 16时 21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王宏声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铁站 G口执法检查,发现陕 ADV6115枫叶牌小型轿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赵某某收到高德聚合(曹操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景寓学府东区(北门)前往纺织城(地铁站),赵某某手机当时显示订单金额为 22.82元。赵某某现场出示的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知情赵某某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陕 ADV6115,每月收取 375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23
10
陕0107交罚﹝2025﹞623号
2025年12月02日09时32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尚俭门内临时停靠点,对姜欢驾驶陕 AAX0717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姜欢驾驶该车使用曹操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2人从西安电力树脂厂家属院到海星智能广场,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8.60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陕 AAX0717号机动车租赁给姜欢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第二次,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一般。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电子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违规信息查询截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等。西安吉利优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