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沙区美祺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丽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2MA1ARKP84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龙沙区造纸厂小区65#楼00单元01层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3]1303号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预包装食品草字头土蜂蜜标签标明:生产日期见包装底部,但实际生产日期标注在包装顶部,虽然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当事人在2023年3月24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3]1303号)后,仍在继续经营上述预包装食品草字头土蜂蜜,在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24日第一次现场笔录。
证明: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
2、2023年3月24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3﹞1303号) 。
证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履行法律程序的书证。
3、2023年3月24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
证明:已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3﹞1303号)送达给当事人。
4、 2023年3月27日第二次现场笔录。
证明: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
5、2023年3月27日行政执法人员对杨丽华制作的询问笔录;
证明: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交代的违法事实。
6、2023年3月27日被询问人杨丽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明杨丽华有合法有效的身份。
7、2023年3月27日杨丽华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证明:证明当事人有合法有效的主体经营资格。
8、现场拍摄的照片;
罚款0.1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300.00元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