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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迈点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舒伟注册资本:1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4097652469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咸宁市崇文街9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6〕1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当事人发布“2026迈点教育小升初夏令营课程说明”网页广告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50元。
35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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