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21687795400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崇左市扶绥县新宁镇园湖路1号福苑小区第17号楼1层101号-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市监处罚〔2025〕102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自2011年1月起至2025年5月20日检查时,采用铺设燃气管道供应燃气(天然气)的方式为扶绥县城的部分居民和部分餐饮服务经营店提供用气服务,用于测量用户用气量的燃气表由该公司采购并免费给用户安装使用,期间为用户安装使用的燃气表共26000个,其中IC卡式燃气表20000个、智能互联网燃气表6000个,从而依据用气量按4.07元/m3的销售单价结算向用户收取燃气费,上述燃气表最大流量qmax≤10m3/h,安装前已进行首次强制检定。案发前当事人自知道有燃气表即将到期后一直在开展更换燃气表工作,但因有些用户不愿意更换而进展较慢。截至2025年6月4日,当事人共有230个居民使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超过10年而未更换,2025年7月9日完成更换经检定合格的新燃气表136个。当事人对上述居民在用且使用期限超过10年未更换的燃气表未按照规定再次申请检定。2025年7月4日当事人变更《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为陈鹏。
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 577-2012)的规定,居民使用的燃气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居民使用的燃气表最大流量qmax≤10m3/h时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上述230个居民使用的燃气表已进行首次强制检定但使用期限已超过10年而未更换,燃气表如果超期使用会使其测量误差(或不确定度)增大,影响计量公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为此,本案案由修改为扶绥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对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申请检定。
罚款500元。
500.00元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