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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家家赞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新福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3MA28H2CH1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南工路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0
(2024)沪0114民初192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上海沁丰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家家赞工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
2023-09-25
(2023)沪0110民初1496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浙江家家赞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沁丰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3
2023-09-25
(2023)沪0110民初1496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上海沁丰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家家赞工贸有限公司
杨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19
2019-09-11
(2019)冀01知民初54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家家赞工贸有限公司、河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08
2019-10-16
(2019)浙1003执恢1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俊为、浙江家家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19-05-08
2018-12-03
(2018)浙1003执42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俊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18-12-04
2018-08-14
(2018)浙10民终18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太太当家百货有限公司、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11-22
2018-11-05
(2018)浙1003民初74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家家赞工贸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泰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5531.82元
民事案件
6
2018-06-05
2018-05-28
(2018)浙1003民初28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家家赞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太太当家百货有限公司、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118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黄市监处罚〔2026〕75号
根据检测报告所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抽绳式垃圾袋(生产日期:2024年04月10日、货号:JJZ-2006)、纸碗(生产日期:2024年03月01日)和一次性纸碗(生产日期2024年11月3日、货号JJZ-879)经检测,抽绳式垃圾袋拉紧绳拉伸力项目不符合GB/T24454-2009要求,纸碗和一次性纸碗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GB/T27591-2011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04月10日生产上述批次的垃圾袋90包,以每包9元的价格售出,销售金额合计810元,2024年4月18日全部售完;2024年3月1日生产上述批次纸碗96包,以每包2.5元的价格售出,销售金额合计240元,2024年3月10日全部售完;2024年11月3日生产上述批次一次性纸碗240包,以每包2元的价格售出,销售金额合计480元,2024年11月18日全部售完;合计销售金额1530元,利润153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抽绳式垃圾袋、纸碗和一次性纸碗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3元; 2、处罚款153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683元。
153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2
台黄市监处罚﹝2025﹞30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9月26日委托生产保鲜膜10箱,每箱100卷,计1000卷。经检测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共采购上述批次保鲜膜1000卷,售出1000卷,采购单价1.24元/卷,售价2.17元/卷,共计货值金额2170元,计违法所得93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的保鲜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30元;2、处以罚款434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27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的保鲜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30元;2、处以罚款434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270元。
434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3
台黄市监处罚﹝2025﹞21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委托生产烘焙纸3箱,每箱48盒,计114盒。经检测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售出上述批次烘焙纸144盒,单价3.5元/盒,销售总额504元,共计货值金额504元,计违法所得50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的烘焙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4元;2、处以罚款100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12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的烘焙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4元;2、处以罚款100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12元。
1008.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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