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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花仙沟副食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亚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4MA5UPL7Q4U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兴社区月潭街10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开州市监处罚〔2025〕14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7月15日登记为个人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PL7Q4U,经营者:王亚华,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兴社区月潭街10号门市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等经营活动,无食品生产许可。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于2025年1月1日与重庆渝之韵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开州酒销售合同,开展开州酒线上线下销售与宣传。2025年3月14日从重庆渝之韵酒业有限公司以20元/斤的价格购进57度高粱酒100斤,共计2000元。2025年4月25日从拼多多平台齐鲁塑业店铺购买透明塑料瓶(方形瓶250ml)285个,共计83元。2025年5月23日以0.12元/张的价格从宏重庆市开州区思宏广告装饰中心购买不干胶复膜(名称VIP品鉴酒,规格5.5cm*7cm)2000张,合计240元。2025年6月16日起,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将从重庆渝之韵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的57度高粱酒(散酒)以200ml的规格灌装入上述透明塑料瓶(采取旋盖封口的方式进行封口)并粘贴上述不干胶复膜,使之成为预包装食品(该预包装食品开州酒VIP品鉴酒标签未按要求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等必要信息)。然后将该开州酒VIP品鉴酒以2.9元/瓶的价格在抖音商铺开州酒进行售卖,截止2025年7月15日共计售出61瓶。加上被执法人员扣押的9瓶开州酒VIP品鉴酒,当事人共计生产开州酒VIP品鉴酒70瓶。当事人未收到该开州酒VIP品鉴酒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本案货值金额为203元(2.9元/瓶70瓶),违法所得176.9元(2.9元/瓶61瓶)。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开州酒VIP品鉴酒9瓶(瓶身为长方体塑料制品,标签印有开州酒VIP品鉴酒、重庆渝之韵酒业有限公司字样);2.没收违法所得176.9元;3.罚款4000元。当事人生产的开州酒VIP品鉴酒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综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合并处罚:1.没收开州酒VIP品鉴酒9瓶(瓶身为长方体塑料制品,标签印有开州酒VIP品鉴酒、重庆渝之韵酒业有限公司字样);2.没收违法所得176.9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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