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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家园营业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学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MA1CGBQE72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44委阳光花园6号楼10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工农市监处罚〔2025〕62号
经查,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鹤岗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家园营业厅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用于结算的计量器具的电子台秤(型号:TCS-150,编号:046921),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在案件办理期间,当事人已将所使用的用于结算的计量器具的电子台秤送至检定并检定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计量器具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 4.现场照片1份,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建议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200.00元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农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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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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