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志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MAEC610N70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滨河新区民乐北路188号爱琴海购物中心负一层F000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区住建罚决字﹝2025﹞第0042号
你单位于2025年6月在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本机关于2025年8月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滨河新区民乐北路188号爱琴海购物中心负一层F0001号商铺,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的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EC610N70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滨河新区民乐北路188号爱琴海购物中心负一层F000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高志华职务:总经理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你单位于2025年6月在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本机关于2025年8月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滨河新区民乐北路188号爱琴海购物中心负一层F0001号商铺,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的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已竣工;证据二:建设单位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职工、此案的委托人刘亚运的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证明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行为;2025年8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甘区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00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甘区住建罚听告字〔2025〕第004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爱琴海店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对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整(5000.00)罚款。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甘肃省非税收入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5000.00元
甘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