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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欧派星之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志刚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MA74NN7P0N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部市场M区68号2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21
(2023)甘0702民初2862号
产品责任纠纷
甘肃欧派星之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店口永永木箱加工厂,张掖市甘州区小姚卫浴经营部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2
2023-05-26
(2023)甘0702民初2862号
产品责任纠纷
甘肃欧派星之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小姚卫浴经营部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3
2023-05-24
(2023)甘0702民初2862号
产品责任纠纷
甘肃欧派星之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店口永永木箱加工厂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1
2024-03-05
(2024)甘0702执1338号
产品责任纠纷
甘肃欧派星之家某某有限公司与姚**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税稽罚﹝2026﹞8号
(一)违法事实未及时全额确认应税收入,少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你单位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承接23套房屋装修业务,同时零星销售装修材料,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未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全额确认应税收入,少申报销售收入(含税)4032382.46元(其中:2025年1月20000.00元、2月36400.00元、3月1028600.00元、4月63392.00元、5月269176.00元、6月292829.50元、7月561490.76元、8月801353.55元、9月580055.00元、10月214330.00元、11月133234.00元、12月31521.65元)。详细计算过程见《欧派星之家公司收入统计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我局于2026年9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张市税稽罚告〔2026〕9号),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针对上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偷税税款346595.90元60%的罚款207957.54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7957.5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甘州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7957.54元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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