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坚强百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钦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6MA38XQEK3Y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安远大道中央公园19栋商业综合体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安市监处罚〔2026〕125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起用于其经营场所中央空调设备使用的2台卧式壳管式冷凝器(设备代码分别为:21503407420190739、21503407420190786)、2台满液式蒸发器(设备代码分别为:21503407420190740、21503407420190787)、2台油分离器(设备代码分别为:21503407420190671、21503407420190593),用于经营场所冷链制冷设备系统使用的2台冷凝器(设备代码分别为:21503407420190224、215031039201901225)、1台储液器(设备代码:215031039201800354)、1台卧式储液器(设备代码:215032870201900017),均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金属、固定式)Ⅱ类压力容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1.2条款“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 (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办理使用登记时,安全状况等级和首次检验日期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和第8.1.6.1条款“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在上述10台金属固定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赣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并于2022年前完成首次定期检验。截至2025年12月29日,上述10台压力容器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且未经首次定期检验,但仍在正常运行使用。同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赣安市监特令【2025】第5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1月14日前对在用的10台金属固定式压力容器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并申报完成首次定期检验。
2026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组织复查时,上述10台金属固定式压力容器仍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但其用于经营场所中央空调设备使用的6台金属固定式压力容器(2台卧式壳管式冷凝器、2台满液式蒸发器、2台油分离器)已于2026年4月20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首次检验合格,当事人用于经营场所冷链制冷设备系统使用的4台压力容器仍未完成首次检验和未办理注册登记。
经后续调查核实,当事人用于经营场所冷链制冷设备系统使用的4台金属固定式压力容器(2台冷凝器、1台储液器、1台卧式储液器),分别于2026年6月1日、7月8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首次检验合格。上述10台金属固定式压力容器分别于2026年5月25日、5月27日、7月30日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一、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本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鉴于涉案的10台金属固定式压力容器分别于2026年5月25日、5月27日、7月30日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杜绝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70000.00元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