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白云区汇森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明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3MA6J6U1KX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新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C2栋1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2024]11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主动提供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供查验,是合法的市场主体。 当事人经营的调味大红浙醋(生产日期:2024-02-22)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对抽样单进行了签字确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上述不合格批次调味大红浙醋当事人2024年6月18日、2024年7月23日分别购入1件(规格型号:1*12,共2件,共12瓶),上述购入的两件产品是同一批次产品。供货者是修文县昌哥食品批发部,进货单价均为35元/件(2.92元/瓶),销售单价为4元/瓶,2024年6月18日购入的1件调味大红浙醋售出2瓶,剩下10瓶被抽样单位作为样品购走,2024年7月23日购入的1件调味大红浙醋,售出2瓶,剩下10瓶未销售。货值金额为4元/瓶×24瓶=96元。当事人开展了召回工作,履行了召回义务。 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提供了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进货查验资料及相关凭证供查验。 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提交了整改报告。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能查询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本局也无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没有当事人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相关证据,因此,应认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动提供了有效的营业执照供查验,是合法的市场主体。 2、当事人经营者蔡明刚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蔡明刚的身份。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FHN20240729152)、《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729152),证明:当事人对抽样单进行了签字确认;当事人经营的调味大红浙醋(生产日期:2024-02-22)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批次调味大红浙醋销售单价为4元/瓶。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FHN20240729152)和贵州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证明: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检验结论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及相关注意事项,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检验结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5、送达回证、现场笔录,证明: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FHN2024072915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FHN20240729152)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店长何汉平到场陪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区域货架上发现有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调味大红浙醋共10瓶。 6、询问笔录,证明: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检验结果,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
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