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吉盛园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长治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6818785556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通唐公路78公里处北工业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4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吉盛园食品有限公司
乔**,任县大颜蔬菜水果门市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3
2025-07-30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4
2022-11-03
(2022)辽1202民初2238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天津市吉盛园食品有限公司,昌图县八面城星普惠超市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5
2022-09-06
(2022)辽1202民初2238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昌图县八面城星普惠超市,天津市吉盛园食品有限公司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6
2019-08-01
(2019)鲁13民初69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平邑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天津市吉盛园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9
(2025)津0115民初94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吉盛园食品有限公司
任县大颜蔬菜水果门市;乔立朝
裁判文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吉盛园食品有限公司
任县大颜蔬菜水果门市;乔立朝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3
2019-04-30
(2019)鲁13民初69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平邑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9
2021-06-18
(2021)津0114民初89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吉盛园食品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4〕109号
2024年8月19日,我局接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投诉,称购买了天津市吉盛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仁蛋月烧月饼”,该产品为五仁月饼,依据执行标准GB/T19855该产品应由五种果仁制成,但配料表中标注不够五种果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望有关部门处理。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在留样间发现2袋五仁蛋月烧月饼(生产日期:20240824,净含量:80克,执行标准:GB/T19855,配料五仁馅:白芸豆、白砂糖、熟面、膨化糕粉、熟花生仁、熟白芝麻、葵花仁、金桔丁、红绿瓜丁、青红丝、食用大豆油、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2024年9月22日,我局再次接投诉举报单,称天津市吉盛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仁月饼”,使用时发现该产品配料中仅添加有花生仁、芝麻仁、南瓜仁、葵花仁四种果仁与其产品名称以及执行标准GB/T19855规定不相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进行现场检查,在留样间发现2袋五仁月饼(生产日期:20240808,执行标准GB/T19855,配料馅料:熟面粉、植物油、绵白糖、花生仁、芝麻、南瓜仁、蜜饯、白豆沙、冬瓜蓉、葵花仁、葡萄干、冬瓜丁、青红丝、膨化粉),我局采取询问、查阅生产记录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6月23日生产了42块五仁蛋月烧月饼;2024年7月8日生产了77块五仁蛋月烧月饼;2024年7月12日生产了38块五仁蛋月烧月饼;2024年7月16日生产了41块五仁蛋月烧月饼;2024年7月25日生产了42块五仁蛋月烧月饼;2024年8月6日生产了39块五仁蛋月烧月饼;2024年8月16日生产了42块五仁蛋月烧月饼;2024年8月19日生产了42块五仁蛋月烧月饼;2024年8月24日生产了28块五仁蛋月烧月饼;2024年8月29日生产了28块五仁蛋月烧月饼;2024年9月2日生产了40块五仁蛋月烧月饼。上述五仁蛋月烧月饼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熟花生仁、熟白芝麻、葵花仁、熟黑芝麻、南瓜仁,但其标签的配料表五仁馅中均没有标注熟黑芝麻、南瓜仁。当事人将上述五仁蛋月烧月饼每个批次除2块进行了出厂自检以及2块留样外,其余全部销售完毕。分别于2024年6月27日销售给唐山管金鑫了38块(生产日期:2024年6月23日)销售价格是0.95元/块,合计36.1元;2024年7月11日销售给廊坊大成王经理了73块(生产日期:2024年7月8日);销售价格是0.8元/块,合计58.4元;2024年7月15日销售给武清朱宝国了34块(生产日期:2024年7月12日);销售价格是1元/块,合计34元;2024年7月21日销售给杨村李凤石了37块(生产日期:2024年7月16日);销售价格是1元/块,合计37元;2024年7月28日销售给胜芳干果了38块(生产日期:2024年7月25日);销售价格是0.8元/块,合计30.4元;2024年8月8日销售给廊坊大成王经理了35块(生产日期:2024年8月6日);销售价格是0.8元/块,合计28元;2024年8月19日销售给大唐王全乐了38块(生产日期:2024年8月16日);销售价格是0.8元/块,合计30.4元;2024年8月23日销售给塘沽马术同了38块(生产日期:2024年8月19日);销售价格是0.9元/块,合计34.2元;2024年8月26日销售给鑫乐陶供应链了24块(生产日期:2024年8月24日);销售价格是1元/块,合计24元;2024年8月31日销售给武清朱宝国了24块(生产日期:2024年8月29日);销售价格是1元/块,合计24元;2024年9月3日销售给唐山管金鑫了36块(生产日期:2024年9月2日);销售价格是0.95元/块,合计34.2元。同时,当事人于2024年8月8日生产五仁月饼31袋,该五仁月饼在生产中添加了花生仁、熟白芝麻、葵花仁、熟黑芝麻、南瓜仁,但在配料表馅料中只标注了芝麻,没有标注熟白芝麻、熟黑芝麻。该批次五仁月饼除2袋进行了出厂自检以及2袋留样外,其余27袋全部于2024年8月12日销售给塘沽马树同,销售价格是3元/袋,合计8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标签未标明配料的月饼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503.7元,违法所得451.7元。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51.7元。
10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