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阳市佰佳买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毛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7JULBP2A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街道青山小区青山领域43、44栋一、二层[太慈办事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6
(2025)黔0102民初2817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贵阳创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贵阳市佰佳买超市有限公司,徐**,戴**,徐**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6
(2025)黔0102民初26391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阳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徐**,王**,贵阳市佰佳买超市有限公司,刘**,徐**,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27
(2025)黔0102民初2817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贵阳创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戴小贸;贵阳市佰佳买超市有限公司;徐勇游;刘治康;徐勇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
2026-02-06
(2025)黔0102民初26391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阳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戴小贸;徐勇钢;刘治康;徐勇游;王毛林;贵阳市佰佳买超市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04001号
经查,在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于2023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红皮花生米”、“香蕉”进行抽样,经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红皮花生米”黄曲霉毒素 B1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菜椒”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上述情形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红皮花生米”是2023年11月19日从清镇市佳瑞商贸中心购进,有该批次不合格“红皮花生米”进货单据,进货为50斤,进价5.6元/斤,总进价280元 ,售价9.8元/斤,卖了12斤,剩下38斤已申请退回,有退货申请单佐证,“红皮花生米”获利50.40元[(9.8-5.6)×12=50.40元],当事人向供货方索要了检测报告,样品检测结果为合格,但该检验报告样品为白沙花生米,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样品为红皮花生米,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到位。当事人销售的“菜椒”是2023年11月20从一名叫代建兵农户那里进货的,有蔬菜采购单,“菜椒”进货60斤,进价1.5元/斤,总进价90元 ,售价1.99元/斤,已全部售完,获利29.40元[(1.99-1.5)×60=29.40元],“红皮花生米”和“菜椒”共计79.80元(29.40+50.40=79.80元)。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的资质。 证据2、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销售食品的资质。 证据3、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法定身份。 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的合法性。 证据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6.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NO: DBJ23520100702811554)及( NO: DBJ23520100702811544)2份9页,证明:抽检的“红皮花生米”、“菜椒”,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7.《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2份2页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检验报告》2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已送达当事人。 证据8.《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菜椒及现场发现销售有抽检不合格批次红皮花生米的事实。 证据9.《询问笔录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