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万达集成卫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桂莲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24MA32TRX30F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玉田工业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0
(2024)苏03民初9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陈*
泉山区宇一翔水暖经营部,泉州市万达集成卫浴有限公司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7-03
(2024)苏03民初9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陈*
泉州市万达集成卫浴有限公司,泉山区宇一翔水暖经营部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30
2020-12-09
(2020)闽02民初83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万达集成卫浴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祥发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8
2020-12-01
(2020)闽02民初83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祥发建材店、泉州市万达集成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25
2020-12-01
(2020)闽02民初842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万达集成卫浴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祥发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5
2020-12-01
(2020)闽02民初83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泉州市万达集成卫浴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祥发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8-12
2020-05-18
(2019)闽02民初1601号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万达集成卫浴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祥发建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8-12
2020-04-15
(2019)闽02民初1598号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万达集成卫浴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祥发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8-12
2020-05-18
(2019)闽02民初1597号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万达集成卫浴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祥发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8-10
2020-05-22
(2019)闽02民初1602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万达集成卫浴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祥发建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4﹞112号
泉州市万达集成卫浴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处以罚款1300元。
1300.00元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2
安市监处罚﹝2024﹞53号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当事人生产的三维拨中长尖咀产品“使用性能”﹝表面耐腐蚀性能﹞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145-2014的要求,根据国家标准GB18145-2014前言中“本标准中的7.4、7.6.2、7.6.3.1、7.6.9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的说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中推荐性条款应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处以罚款800元。
800.00元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3
安市监处罚﹝2024﹞10号
当事人生产的快开龙头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145-2014中“表面耐腐蚀性能”的要求,根据国家标准GB18145-2014前言中“本标准中的7.4、7.6.2、7.6.3.1、7.6.9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的说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中推荐性条款应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处以罚款380元。
380.00元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