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岳村镇保家副食品门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保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83MA4477M64L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新密市岳村镇卢沟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密市监处罚〔2026〕117号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有大米、面粉、杂粮、小磨油、芝麻酱等食品,其中散装大米、面粉、杂粮、小磨油、芝麻酱等食品在称重售卖过程中,从业人员需直接接触食品,属于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相关操作,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8月11日现场检查时,该店负责人刘保家能提供有效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刘保家称其爱人在家带孩子,偶尔来店里帮忙,故未办理有效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及时办理有效从业人员健康证明。2026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以家中有事、还没腾出时间去办理为由,未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办理有效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40元。
440.00元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