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金竹健身俱乐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少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D2QK3X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镇金竹广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4〕356号
经调查,第一举报人购买办理的为创始会员亲子卡,有效期:2021-04-01至2023-03-31,剩余天数:过期383天,会员卡状态:已过期;第二举报人购买办理的为创始会员铂金卡,有效期:2021-04-01至2023-03-31,剩余天数:过期383天,会员卡状态:已过期。
经湖北省经营主体登记系统查询:当事人是于2018年8月15日登记注册的,于2023年6月21日经营者姓名由郭元龙变更为吴慧伶。
? 经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四)、(七)项的规定。经报批准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调查。
?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实际是于2022年2月份开始经营竹溪县金竹游泳健身俱乐部的,于2024年2月底开始销售聚健身少儿卡,用于替代之前销售的铂金卡等卡种,消费者购买办理聚健身少儿卡需要与当事人签订《金竹游泳健身俱乐部会员协议书》;游泳5次卡自当事人接手经营后一直在销售,消费者购买办理游泳5次卡未与当事人签订《金竹游泳健身俱乐部会员协议书》。
? 本局于2024年4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竹溪市监限字〔2024〕102号,要求当事人在3日内向本局提供:1.当事人销售的聚健身少儿卡、游泳5次卡、《金竹游泳健身俱乐部会员协议书》的制作情况(含:制作时间、制作方名称、地点、制作数量、制作金额、支付或转账记录)各1份;2.你办理“聚健身少儿卡”、“游泳5次卡”的记录资料(办卡时间,消费者姓名、联系电话)1份。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上述材料。
根据现场检查及调查信息,查实当事人已销售“聚健身少儿卡”7张,与消费者签订的印制有“本会员卡为自愿购买,办理入会卡三日内可申请变更一次,超过三日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申请变更及退卡。会员入会之日起生效”、“对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最终解释权,同时为更好地服务会员之需要,健身俱乐部有权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且修改后的条款自通知会员或在俱乐部显著位置公示后,即对全体会员产生约束力。本会员卡为自愿购买,办理入会卡三日内可申请变更一次,超过三日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变更及退卡”内容的《金竹游泳健身俱乐部会员协议书》8份;待售的印制有“本店保留此卡解释权,修订权,取消权”内容的游泳5次卡1张。...[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四)、(七)项的规定,依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3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