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吉盛烟花爆竹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雄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3MA7D4T125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金沙县石场乡文兴村老仓库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2024]3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烟花爆竹都是由金沙县日用杂品公司配送给当事人的,都开有进货单,但由金沙县兴隆烟花爆竹厂2020年9月16日生产的兴隆红地毯鞭炮(规格为1100个/圈)进货单据没的找到,记不清具体的购进时间。其中由金沙县兴隆烟花爆竹厂2020年9月16日生产的兴隆红地毯鞭炮共购进10件(规格为20圈/件、1100个/圈),购进价格为11元/圈(规格为1100个/圈),销售价格为15元/圈(规格为1100个/圈),共销售了184圈(规格为1100个/圈),剩余16圈(规格为1100个/圈)未销售,未销售的已经超过保质期,属于失效产品。以上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鞭炮货值金额为240元(货值金额=15元/圈×16圈)。因当事人销售烟花爆竹时未建立销售台账,也没有开具销售票据,无法认定已经销售部分是否超过保质期,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照片、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者公民身份的事实;
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由金沙县兴隆烟花爆竹厂2020年9月16日生产的兴隆红地毯鞭炮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三、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由金沙县兴隆烟花爆竹厂2020年9月16日生产的兴隆红地毯鞭炮的相关信息及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四、执法人员制作的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鞭炮实施扣押的事实。
罚款0.024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40.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