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勐龙亿佳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孝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01MACR6M903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东风农场二分场第五中学门口(进)右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景处罚〔2025〕20号
经查,当事人在景洪市东风农场二分场第五中学对面从事百货和食品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6日在勐龙镇街上用现金购进一批卷烟在店内销售。2024年10月27日下午,当事人在店内向2名身穿校服的未成年人(1.杨应仓,15岁,身份证号码:532923200812090714;2.王佳南,17岁,身份证号码:330226200702245270)销售烟草制品:84mm云烟(软珍品)0.2条,由杨应仓微信支付购买,销售款50元,货值金额共计50元。2024年11月13日,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被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剩余香烟:84mm云烟(硬云龙)1条、84mm玉溪(软初心)1.6条、84mm玉溪(软阿诗玛)0.3条、84mm红河(软99)0.4条、84mm黄金叶(小目标)1.1条,共计5个品种4.4条。2024年11月11日,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报告编号:WZ122411000501),上述卷烟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2024年11月12日,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烟草专卖局出具了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上述卷烟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36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查实进销情况,除2024年10月27日16:53和15:59分别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所得的50元外,其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涉案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合计为786元。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罚款20000元;
3.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处以违法经营总额(786元)50%罚款,即393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0443元。
20393.00元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2
云市监西景处罚〔2024〕105号
2024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5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郭孝强为景洪勐龙阿强百货店的经营者,在景洪市东风农场二分场第五中学对面从事百货和食品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00元40%的罚款,即1160元。
1160.00元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