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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强胜农资商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丽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3MAD4YKNW2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东兴乡东兴村五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4]34号
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ISK”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不知购进的稻菌清包装袋是侵权商品,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包装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情况的基本信息; 2.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销售假冒“ ISK”稻菌清的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 4.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 销售假冒“ISK”稻菌清的经营现场情况; 5.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的真实情况; 6.进货单据两份及进货方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假冒商品进货渠道等情况; 7.浙江石原金牛化工有限公司和宁波石原金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投诉函各一份、“ ISK ”商标注册证一份、商标使用授权书一份、浙江石原金牛化工有限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宁波石原金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说明一份,证明浙江石原金牛化工有限公司的合法身份情况; 8.授权书一份、工作证明一份、身份证一份,证明厂家委托打假人员的身份情况; 9.鉴定书两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 ISK”稻菌清为侵权商品的事实情况。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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