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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菲凡仓储折扣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邰明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D1MC4H9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西北街嘉泰名苑5号楼00单元01层3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5〕4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5日从黑龙江省光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0件(24瓶/件)1664啤酒(净含量:250ML),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资质和购进票据。当事人因疏于管理,致使其中1瓶1664啤酒(净含量:250ML)的标识被撕掉,未能及时粘贴到该产品的包装瓶上。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改正。该瓶标识与包装分离的1664啤酒(净含量:250ML)并未售出。
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以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九、食品安全,序号172“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行为,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1.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完毕,违法问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2.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该1664啤酒(净含量:250ML)在没有标签的情况下易产生食品安全问题,但同时也并未售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因此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2000.00元
-
2025-0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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