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区全仓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全仓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70602MA3NN61E68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305号附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烟芝市监处罚〔2025〕114号
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0月6日进货了3床单人电热毯,5床双人电热毯,2024年12月7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抽检购买了单人电热毯双人电热毯各2床,备样了两款电热毯各1床封存于店内,剩余2床双人电热毯未销售,已于2025年1月3日退回供货商。 单人电热毯进价为25元/床,销售价为35元/床。双人电热毯进价为35元/床,销售价为45元/床,货值共计330元,违法所得40元。本案调查过程中,该当事人积极配合询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产品的库存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产品的进销存情况;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2份(抽样单编号:2407243、2407244),证明从当事人处抽检产品;
4.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SY-J01243087、SY-J01243088),送达回证1份,证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刘全仓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芝罘区全仓百货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7.进货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入产品的数量及进货价格;
8.退货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退货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单人电热毯1床、双人电热毯1床;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330元。
330.00元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