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长运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润波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602MA5NM5DY1C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防城港市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沙港街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0600交罚﹝2025﹞358号
2025年8月29日15时00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专家组到防城港市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沙港街东侧防城港长运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汛期暑期隐患排查“回头看”检查,经检查,发现防城港长运物流有限公司部分车辆未按要求制作电子运单。2025年9月1日,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韦莲藕,曾国骏(执法证号分别为 20060017095,20060017027)到防城港长运物流有限公司就交通厅专家组检查存在问题开展核查以及指导帮扶,通过调取该公司监控平台监控数据以及广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数据,发现桂PVG185车辆7月11日-8月29日有16趟次运输行为,仅在7月11日制作1次危险货物运单,其余15次运输均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防城港长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行为,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防城港长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当事人年内第二次违法,违法情节较重。
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2600)
2600.00元
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1
2
桂0600交罚﹝2025﹞301号
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韦莲藕、曾国骏(执法证号分别为20060017095、20060017027)收到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25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整治提升工作的通报,防城港长运物流有限公司2024年车均疲劳驾驶时长较高,被通报次数全区第一,2025年4月1日主管部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对存在的问题立即销号整改。2025年7月30日9时,执法人员到防城港长运物流有限公司核查整改销号情况,通过调取该公司监控平台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7月11日、12日、27日桂PVG185车辆有22次疲劳驾驶报警共计59分1秒,2025年7月26日桂P16659车辆有2次疲劳驾驶报警共计3分2秒。执法人员通过查看监控台账,发现企业并未对疲劳驾驶行为进行处理,处理台账无相关处理记录,防城港长运物流有限公司监控人员存在未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的行为,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防城港长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当事人年内第一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