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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曹氏鸭脖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文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28MACF04MA5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汤原镇启航花园00010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汤市监处罚〔2025〕14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汤原县曹氏鸭脖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所经营柜台中摆放用来制作麻辣拌的蔬菜、面类等称重食材没有价格标签。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向其了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况。本案于2025年2月13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04月开始经营汤原县曹氏鸭脖店,营业室内悬挂有《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范围确定,当事人经营项目是: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有销售货柜1个。该店柜台中摆放用来制作麻辣拌的蔬菜、面类等称重食材,没有价格标签,未按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所经营的柜台中摆放用来制作麻辣拌的蔬菜、面类等称重食材,因当事人无销售台账,无法提供具体的销售数量,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孙文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孙文旭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是否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购进单据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食品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人签字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五款“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四、价格【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
2025-03-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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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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