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隆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秀菊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2MA489TP5X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东城街道腾龙社区东城路105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89号
2025年3月26日我局对黄永毅标称的“牛灿皮”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FZZ20250406561),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猪源性成分。经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犯罪嫌疑人黄永毅从2022年8月开始以猪连肝肉冒充牛灿皮销售。经查,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罗克术确认,曾在黄永毅(手机微信,微信名称“牛烂”,昵称a0,微信号:a1249188746,电话:158****2467)处购买过牛灿皮,其与黄永毅的微信转账记录均为向黄永毅购买牛灿皮的货款。经查阅当事人原定代表人罗克术与黄永毅的微信交易记录,自2022年8月15日到2025年2月16日时止,共购买29次假牛灿皮,具体金额如下:2023年4月26日购买400.00元假牛灿皮,2023年4月19日购买240.00元假牛灿皮,2023年3月1日购买2000.00元假牛灿皮,2023年1月27日购买440.00元假牛灿皮,2023年1月25日购买550.00元假牛灿皮,2023年1月25日购买380.00元假牛灿皮,2023年1月19日购买1800.00元假牛灿皮,2022年12月27日购买660.00元假牛灿皮,2022年12月19日购买220.00元假牛灿皮,2022年11月26日购买242.00元假牛灿皮,2022年11月10日购买220.00元假牛灿皮,2022年11月9日购买352.00元假牛灿皮,2022年10月27日购买484.00元假牛灿皮,2022年10月1日购买836.00元假牛灿皮,2022年8月29日购买264.00元假牛灿皮,2022年8月28日购买132.00元假牛灿皮,2022年8月23日购买212.00元假牛灿皮,2022年8月16日购买330.00元假牛灿皮,2022年8月15日购买660.00元假牛灿皮,2023年6月10日购买1700.00元假牛灿皮,2023年8月20日购买1980.00元假牛灿皮,2023年10月12日购买1000.00元假牛灿皮,2023年11月1日购买1300.00元假牛灿皮,2024年1月19日购买2000.00元假牛灿皮,2025年1月7日购买600.00元假牛灿皮,2025年1月21日购买600.00元假牛灿皮,2025年2月2日购买600.00元假牛灿皮,2025年2月5日购买438.00元假牛灿皮,2025年2月16日购买440.00元假牛灿皮,共计购买21695.00元假牛灿皮。当事人购进的假牛灿皮主要是用于包席时制作酸菜牛菜皮,部分用于了自己食用,其中包席的标准是488元/588元/68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未单独核算酸菜牛灿皮的成本及售价,故其经营假牛灿皮的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无法精确计算。鉴于当事人部分自用且无法区分经营与自用数量,依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认定用于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当事人从黄永毅处购进假牛灿皮时未索取、查验供货方的资质和进货票据,也未查验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同时本案违法行为存续期间(2022年8月至2025年2月),当事人名称为“利川望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克术。其后历经多次变更:2025年3月25日,法定代表人由罗克术变更为刘景辉;2025年8月13日,住所由“利川市东城关东村五组(东城路200号)”变更为“利川市东城街道腾龙社区东城路198号”;2026年3月26日,名称变更为“利川隆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变更为“利川市东城街道腾龙社区东城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永清,市场主体类型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自然人独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类型的变更,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连续性,变更后的“利川隆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当承继变更前“利川望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本案的违法责任。
对当事人购进销售掺杂掺假牛灿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5000.00元。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罚:给予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对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处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