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金彩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剑昱 | 注册资本:5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790958634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强大道345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23
(2021)浙0303民初24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金彩鞋业有限公司
林**,廖**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
2019-06-04
浙温龙湾劳人仲案(2019)206号
刘**
温州市金彩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12-29
(2021)浙0303执34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金彩鞋业有限公司、林**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9-08
2019-05-10
(2018)浙0303执3754号
其它类型纠纷
温州市金彩鞋业有限公司、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9-08
2019-05-10
(2018)浙0303执3755号
其它类型纠纷
温州市金彩鞋业有限公司、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2-07-04
2012-07-04
(2012)浙温民终字第516号
劳动争议
温州市金彩鞋业有限公司与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湾应急罚决﹝2025﹞第000008号
2025年3月6日,龙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温州市金彩鞋业有限公司存在二楼生产车间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温州市金彩鞋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叁万壹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浙江温州龙湾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
31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5-06-05
2
温龙市监处罚﹝2024﹞1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21日,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PU革帮面女式皮鞋(批号:2023.10.18/货号:18091;型号:230一型半)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报告编号:NADX23100850)其中“勾心长度”项目不符合QB/T1002-2015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此报告,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型号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该批次产品共生产了10双,成本价30元/双,售价35元/双,共计货值350元,违法所得3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5元,并处以罚款2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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