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一坚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090960792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高新小微园区(东二路111号)3幢101、201、301、401、5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3
(2024)浙0381民初160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一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曾**
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14
2019-07-22
(2019)浙0381民初22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一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001.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2-03
2019-11-27
(2019)浙0381执70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温州一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118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一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规格为F-726B的按摩器具(U型颈肩宝(震动热敷))在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销售型号规格为F-726B的按摩器具(U型颈肩宝(震动热敷))12台,总销售额为264元,每台成本价18元,总成本为216元;以上销售利润为48元,总货值为264元。该型号规格为F-726B的按摩器具(U型颈肩宝(震动热敷))无库存。<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型号规格为F-726B的按摩器具(U型颈肩宝(震动热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型号规格为F-726B的按摩器具(U型颈肩宝(震动热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处罚款52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76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型号规格为F-726B的按摩器具(U型颈肩宝(震动热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型号规格为F-726B的按摩器具(U型颈肩宝(震动热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处罚款52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76元。
528.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