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剑河县邮乐购便民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友付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9MAC5HRGJ7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剑河县仰阿莎大道9号邮政综合楼一楼4-5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罚[2025]115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份在良品岛剑河线上超市购进“精制盐”,产品标准代号:GB2721;保质期3年;净含量:400克;生产商:河南平煤神马天泰盐业有限公司;食盐定点企业证书编号:SD-04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1042200540,数量10袋,购进价是0.99元/袋,销售价是2元/袋。截止检查时期已销售2袋,剩余8袋。本次涉案货值金额为8×0.99=7.9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核查拍照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精制盐供货者相关资质材料的事实。 证据三:025年8月14日剑市监强制【2025】12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经营的食盐实施扣押的事实。 证据四:对剑河县邮乐购便民副食店的经营者李梅玲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销货情况和未能提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相关资质材料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身份证明。 证据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友付送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接收通知后,按时到我局进行案件调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并经调查属实。2025年8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剑市监罚告〔2025〕11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0.0007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7.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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